8月31日,广东省质监局官网通报2018年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等7类产品省级“双随机”监督抽查情况。通报称,为加强广东省生产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质监局于2018年4-7月组织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饭盒(塑料饭盒、不锈钢饭盒)、食品用塑料容器、食品用塑料膜(袋)、塑料餐厨具(菜板、筷、勺、叉)、一次性发泡餐具、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等7类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省级“双随机”监督抽查,共抽检样品1463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17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16%。
抽检具体情况
(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本次抽查了94批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铅(以Pb计)、砷(以As计)、甲醛、荧光性物质、感官、浸泡液、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杯身挺度、跌落试验、抗压强度、耐温试验、容量及容量偏差、渗漏性能等项目进行检验,其中6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的项目为荧光性物质(波长254nm和365nm)、容量及容量偏差。
荧光性物质是在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时,为增加白度而添加的一种添加剂,但过量的荧光性物质可能会迁移至食品中而影响食品的安全性,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纸张原料颜色偏黄、质量相对较差,为了改善纸张颜色,使其看起来较白,在产品中过量添加了荧光性物质。
容量及容量偏差是纸容器所能装入的最大容量考核指标。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未准确测定并标注产品容量。
(二)饭盒(塑料饭盒、不锈钢饭盒)
本次抽查了51批次饭盒(塑料饭盒、不锈钢饭盒)。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高锰酸钾消耗量、总迁移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正己烷提取物、铅(Pb)迁移量、砷(As)迁移量、镉(Cd)迁移量、铬(Cr)迁移量、镍(Ni)迁移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三)食品用塑料容器
本次抽查了252批次食品用塑料容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高锰酸钾消耗量、总迁移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顺丁烯二酸特定迁移量、游离酚特定迁移量、双酚A特定迁移量、对苯二甲酸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乙二醇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锑特定迁移量、丙烯腈特定迁移量、丁二烯特定迁移量、最大残留量、乙苯最大残留量、苯乙烯最大残留量、4%乙酸提取物、65%乙醇提取物、水提取物、正己烷提取物、铅、挥发物、干燥失重、灼烧残渣等项目进行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四)食品用塑料膜(袋)
本次抽查了751批次食品用塑料膜(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高锰酸钾消耗量、总迁移量、重金属、脱色试验、锑特定迁移量、己内酰胺特定迁移量、甲苯二胺、溶剂残留总量、苯系物含量等项目进行检验,其中7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的项目为溶剂残留总量、苯系物含量。
溶剂残留总量、苯系物含量源于食品用塑料膜(袋)加工工艺中所用的印刷油墨和复合胶粘剂本身含有一定量的溶剂,在加工过程中也需要添加一定量的稀释溶剂调节粘度,以适应印刷复合工艺条件的需要。导致溶剂残留总量、苯系物含量超标的原因主要有选材不当,生产各环节缺乏必要的控制措施等。
(五)塑料餐厨具(菜板、筷、勺、叉)
本次抽查了30批次塑料餐厨具(菜板、筷、勺、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高锰酸钾消耗量、总迁移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丙烯腈单体特定迁移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六)一次性发泡餐具
本次共抽检15批次一次性发泡餐具,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高锰酸钾消耗量、总迁移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苯乙烯最大残留量、乙苯最大残留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七)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本次共抽检270批次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经备案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对高锰酸钾消耗量、总迁移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锑特定迁移量、苯乙烯最大残留量、乙苯最大残留量、丁二烯特定迁移量、最大残留量、氯乙烯单体特定迁移量、顺丁烯二酸及其酸酐(以顺丁烯二酸计)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对苯二甲酸(以对苯二甲酸计)特定迁移总量限量、乙二醇(以乙二醇计)特定迁移总量限量等项目进行检验,其中4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的项目为总迁移量。
总迁移量是指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模拟物中的所有非挥发性物质的总量。总迁移量(4%乙酸)超标的产品若接触酸性食品时,会导致迁移出的物质过量,人体过多吸收这些物质将有害健康,此外迁移物质还会直接影响食品的色、香、味等食用质量。导致总迁移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或是对原料查验把关不严,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是企业未根据产品预期使用条件(接触食品类型、温度等)选用合适的原辅材料,对生产工艺把控不严。
广东省质监局已责成企业所在地市质监局依法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包括要求有关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落实整改;将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专项抽检力度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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